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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原告Z公司委托被告美商Y公司将一批机翼壁板由美国长滩运至中国上海。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发给被告的提单上载明“货装舱面,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而被告向原告签发的自己抬头的提单上则无此项记载,同时签单处表明被告代理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单。货抵上海港后,商检结果确认部分货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水湿。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68.2万美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其身份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原告遭受货损系由其未购买足够保险而产生,且货损发生与货装甲板无因果关系,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简答题1

根据提单,如何区别货运代理人和货物承运人?

正确答案

(1)一般来说,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对于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鉴于有可能使承运人有机会规避最低限度的义务,因而否认其效力是大势所趋,故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前两者来认定,且尤以签单章为先。本案中提单上的签证单表明被告是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而代签提单,但提单抬头是被告本身的。法院不可能凭其在提单上的单方表述即认定其代理身份。如果被告欲主张自己为货代,则必须证明两点:证明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代理签单协议证明实际承运人在该分提单签发时是合法存在的。而本案被告没有完成对上述内容的举证。鉴于被告是有资格在美国签发提单的运输行,出具自己抬头的提单,并且还收取了部分运费差价,且其未对代理签单的身份进行举证,因此最终被认定为契约承运人。
(2)本案被告所签发的提单经美国商业登记注册,其系统操作过程,完全符合契约承运人的操作方式,而原告与实际承运人并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故被告身份应为契约承运人,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违规装载舱面货至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投保与否不影响承运人义务的担当。当然,该案判决并不妨碍被告向实际过错方行驶追偿权利。据此,被告应赔偿原告货损68.2万美元以及商检费用和案件受理费。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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