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董事会无权决议该事项,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B董事甲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C董事甲可以代理其他董事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D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该董事会会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依照()的方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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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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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家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50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0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007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企业的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人民币。 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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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家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50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0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007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企业的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人民币。 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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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家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50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0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007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企业的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人民币。 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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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家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50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0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007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企业的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人民币。 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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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监事会有10人,其中职工代表4人。2010年7月,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甲主持,会议期间,通过了以下三项决议 (1)讨论并确定了公司董事的报酬 (2)免除了乙的经理职务,聘任副董事长甲担任经理 (3)决定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2010年9月,税务部门经调查核实:该股份有限公司有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行为。 召开董事会会议,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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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1999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l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4年2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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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1999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l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4年2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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