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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曾某收购病、死、残猪私自屠宰后将猪肉销售给被告人胡某等人。朱某等人于2011年9月开始至案发期间,持续每天向胡某等人出售病、死、残猪猪肉。被告人黎某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中堂镇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兼任中堂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负责对中堂镇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黎某在组织执法人员查处江南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无证照腊肉、腊肠加工窝点的过程中,收受被告人刘某等人贿款共55000元。被告人黎某受贿后,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组织执法人员检查前打电话通知胡某等人,让其把加工场内的病、死、残猪猪肉等生产原料和腊肉、腊肠藏好,逃避查处。被告人王某、陈某分别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中心屠场稽查队队长、队员,负责中堂镇内私宰猪肉的稽查工作。王某、陈某共同收受被告人刘某等人贿赂款后,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带队稽查过程中,明知刘某等人非法销售死猪猪肉、排骨而不履行查处职责,王某还在多次参与联合执法行动前打电话给刘某通风报信,让刘某等人逃避查处。

简答题1

请详细论述上述行为人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胡某等人和朱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黎某、王某和陈某构成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刘某等人构成行贿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明确了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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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1月,某县财政局干部张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后被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刑满释放后申请再审,2010年5月高级法院经审理宣告张某无罪。2011年3月,张某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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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1月,某县财政局干部张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后被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刑满释放后申请再审,2010年5月高级法院经审理宣告张某无罪。2011年3月,张某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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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1月,某县财政局干部张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后被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刑满释放后申请再审,2010年5月高级法院经审理宣告张某无罪。2011年3月,张某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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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1月,某县财政局干部张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后被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刑满释放后申请再审,2010年5月高级法院经审理宣告张某无罪。2011年3月,张某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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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1月,某县财政局干部张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后被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刑满释放后申请再审,2010年5月高级法院经审理宣告张某无罪。2011年3月,张某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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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钱物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丁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丁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丁某赔偿损失。县法院审理后判处丁某有期徒刑2年,责令丁某赔偿郭某的损失4500元。丁某上诉,2010年6月21日,市中级法院改判丁某无罪,并予以释放。丁某释放前被羁押50天。2011年3月5日,丁某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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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钱物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丁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丁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丁某赔偿损失。县法院审理后判处丁某有期徒刑2年,责令丁某赔偿郭某的损失4500元。丁某上诉,2010年6月21日,市中级法院改判丁某无罪,并予以释放。丁某释放前被羁押50天。2011年3月5日,丁某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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