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大陆法和普通法都主张把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加以区分,并且在过去一直认为,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凡合同形式遵守了行为地法的要求便足够了。但是,由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大,而交通通迅工具又十分便捷,隔地缔结合同和缔约地纯属偶然等情况大最增加,因而现代法已多不再主张合同形式必须适用行为地法,而是主张合同或符合缔约地法,或符合合同准据法,或符合法院地法对形式的要求,均应认为有效。这也是为了尽可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成立。但对不动产的合同形式,均主张必得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