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资金扶持政策。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
(2)信贷资金支持政策。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信贷优先支持的对象,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适度简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手续,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以合作社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增加信贷投入。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适当优惠。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担保。
(3)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减免有关费用。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再到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对于经营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是合作社形式),只要有5个以上出资人,出资额在1万元以上,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章程和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住所,即可按照晋政办发[2005]87号和晋工商企字[2005]191号文件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冠以由“行政区划+字号+产业类别+合作社”组成的名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管理费和年检费。对非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或合作社形式),经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县(市、区)、乡镇、村区域内专业协会注册资金按不低于2000元标准执行。金融部门应免除验资费。交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销农产品,应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对符合农业生产用地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化或专业化和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求,要积极开展财务审计,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检验、审查、审核、咨询、产品检测、评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绿色食品标志认证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4)放宽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可以经营种子、兽药,从事粮食收购。
(5)优惠的税收政策。地方各级税务部门要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相关技术培训和家禽、牲畜、动物配种、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及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农产品,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办的加工、流通等企业,凡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都应享受税收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