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下列损失是否能作为共同海损? (1)甲船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要求在驶往指定的装货港准备受载的过程中(即所谓预备航次)发生事故,被迫请求拖轮救助,事后能否主张该笔费用为共同海损而请求承租人分摊? (2)甲船运载一批牛羊及其他货物驶抵目的港,途中因饲料用光而挂靠一港口添加饲料,事后甲船能否对此项费用要求作为共同海损进行分摊? (3)甲船于航行途中为救助乙船而抛弃本船部分货物,并致使本船受损,事后能否作为共同海损处理? (4)甲船在途中遭遇意外事故而被迫进人避难港修理,由于该避难港并非原讦划的挂靠港,甲船能否就由此而额外发生的港口费用主张共同海损分摊? (5)甲船因途中发生火灾,而将船上消防设备的泡沫耗掉,该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正确答案
只有当货物或其他财产被置于船上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危及船、货共同安全,若不采取措施则船舶和货物就有灭失损害的危险,在此紧急状态下为使船货免遭损害而作出的物质上的牺牲或费用上的损失,才能作为共同海损。具体来讲:
(1)不属于共同海损。空载航行的船舶所作出的牺牲,由于承租人的货物尚未装船,故不存在共同危险。
(2)不属于共同海损。船上缺少饲料对其他货物并无危险可言,单纯为某一方的利益而做出的牺牲,也不能成为共同海损。
(3)不属于共同海损。共同危险是本船和本船所载货物的危险,不包括解除他船所面临的危险。此时尽管这部分费用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却能通过救助款项获得补偿。
(4)该情况符合共同海损的要求。甲船所支付的港口费用属于为应对共同危险而发生的特殊或额外的费用。但如果该避难港是原计划挂靠港之一,则进人避难港的费用就不属于共同海损了,因为即使不发生共同危险,该项费用也不可避免。
(5)不属于共同海损。因为泡沫的作用就是灭火。为了妥善管理货物,在开航之前将此类物品准备齐全,是船方应尽的义务,当发生火灾时用其灭火正是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所以不属于特殊牺牲。但如果再次向灭火机或钢瓶填充泡沫,则属于特殊牺牲,因为二次填充行为已超出了船方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