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2.3条解释条文允许节能自熄开关控制的公共灯用白炽灯,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中的应急照明可以设置手动集中点亮措施。这和《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强条不一致,以后审图是否可以按JGJ242-2011允许采用白炽灯和手动集中点亮?行业规范突破国家规范,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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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与审图的几个问题: (1)规范的选用,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要在2012年4月1日起方才执行,所以目前主要依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进行设计与审图。比较这三本规范,条文内容及要求均不尽相同,且GB50348-2004第5.2.1条规定该规范仅适用于总建筑面积≥5万㎡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请问:设计与审图以哪本规范为准。 (2)住宅小区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按照规范GB50348-2004需分三种类型(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设计,而规范JGJ16-2008及新规范JGJ242-2011均不提以上三种类型。且规范JGJ16-2008中把住宅与别墅的配置标准分别列出,而新规范JGJ242-2011没有把别墅的配置标准单独列出。请问:住宅建筑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如何确定。 (3)上述规范配置标准中的“可选项”,是否可以理解为可做可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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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实施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3.2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目前尚未了解到住宅用电器主流厂家生产该类型产品的信息,设计及审图中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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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气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3.2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是装在住户小配电箱内还是装在单元电表箱内?如设计安装在电表箱内,因为表箱是由供电部门实施安装的,有可能不能落实到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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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公共楼梯间应急照明、公共照明共用一只公共照明箱(双电源进线,满足DGJ32/26-2006第10.1.2.2-3条),应急照明灯具是否需要增加蓄电池作备用电源(DGJ32/26-2006第10.1.2.2-6条),有人认为全部按应急照明设计,是否合适。即将实施的《住宅电气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关于公共照明与应急照明分别做出要求和规定,两者配电系统是否需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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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急照明问题:如何处理建规编制组2007年3月12日“关于规范第11.1.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出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等备用电源供电时,可从就近的终端配电箱配电,……”;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2.1条1款“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及即将实施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2.4条“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之间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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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1条第5)款规定,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请问,是否有标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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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项目为几栋多层住宅与与其相通的地下汽车库。设计人员未设置车库通向住宅楼梯间门上方的“安全出口”标志,审图人员判定已违反《建规》GB50016-2006第11.3.4条“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强制性条文)。我们认为,多层住宅群下设置的地下停车库是作为居住建筑的配套库房(停车库),不是公众活动的公共场所,不属于公共建筑,因此不构成违反强制性条文。这样的理解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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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中商场属人员密集场所,住宅一、二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属人员密集场所,如是,那设有商业服务网店的住宅在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时,是否要按二类防雷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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