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帮助强奸罪犯毁灭证据
B乙(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C丙明知实施杀人、放火犯罪行为是恐怖组织所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D丁系歌舞厅老板,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为违法者通风报信,情节严重
答案解析
首先,C项中,丙明知恐怖组织的行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毫无疑问。
其次,D项中丁所帮助的对象虽然并非犯罪嫌疑人,但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也成立包庇罪(附362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包庇罪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相对于本法第310条包庇罪而言,可谓特殊条款。其三,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A项中甲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故B项中乙(乘车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非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