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 
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 
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母亲。

简答题1

张某儿子、女儿的抗辩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

张某儿子、女儿的抗辩不能成立。

答案解析

基于上述分析,命题的主项“子女”被全称量词“所有的”限制,因此,不但受到父母抚养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没有受到父母抚养的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张某的儿子和女儿以自己没有受到母亲抚养为由来抗辩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是不能成立的。
简答题2

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什么类型的命题?

正确答案

上述法律规定是一个全称肯定命题。

答案解析

全称肯定命题是陈述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都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其命题形式为:所有S是P。直言命题是由主项、谓项、量词、联词四种成分组成的。《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省略了量词,根据逻辑的分析,省略的量词是全称量词。因此,该法律规定相当于:“所有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