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保险公司开立的保险单
B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
C预保单项下保险证明
D预保单项下保险声明
某外商来电要我方提供大豆,按含油量20%,含水份15%,不完全粒7%,杂质1%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一般情况下,我方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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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贸易商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豆2000公吨。合同规定:“CIF汉堡,11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并凭单据付款。”事后卖方于11月15日装运1100公吨,余数在12月2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是12月2日装船,违反合同的装船时间”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但卖方提出异议。 讨论: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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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术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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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10月,中国某出口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和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向中东地区某商人出售一批服装。该公司寄出的结算单据遭开证行拒付,其理由是:在商业发票上所列价格条件仅标明目的港名称,而其前面却漏打“CIF”字样。经与议付行洽商并由议付行向开证行交涉,说明是单上注明“运费已付”,又有保险单证明已投保货运险,就整套单据而言,是符合CIF价格条件的,但开证行仍然坚决拒付,并将不符点通知开证人。开证人则以市况不佳为由,要求减价15%才接受单据。几经交涉之后,开证行通知议付行称“买方只能按90%付款赎单。”议付行就此与出口公司联系后,先按90%收汇,未收部分则继续与开证行交涉,但终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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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10月,中国某出口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和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向中东地区某商人出售一批服装。该公司寄出的结算单据遭开证行拒付,其理由是:在商业发票上所列价格条件仅标明目的港名称,而其前面却漏打“CIF”字样。经与议付行洽商并由议付行向开证行交涉,说明是单上注明“运费已付”,又有保险单证明已投保货运险,就整套单据而言,是符合CIF价格条件的,但开证行仍然坚决拒付,并将不符点通知开证人。开证人则以市况不佳为由,要求减价15%才接受单据。几经交涉之后,开证行通知议付行称“买方只能按90%付款赎单。”议付行就此与出口公司联系后,先按90%收汇,未收部分则继续与开证行交涉,但终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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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CIF条件下,不需卖方自费负担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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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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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公司)委托香港汇丰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汇丰分行)向美国科隆公司收取货款280666.00美元,托收方式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为付款交单。龙大公司向汇丰分行提供全套单据,但因汇丰分行错写了收件人地址,将本应邮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合国民银行(以下简称加州银行)的托收单据寄给了美国佛罗里达州联合国民银行(以下简称佛州银行)。佛州银行收到托收单据后,未收妥货款即将单据交给科隆公司。科隆公司提取货物,但拒绝付款,于是龙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汇丰分行赔偿其托收款280666.00美元和相关损失人民币140966.00元。初审法院以汇丰分行不负有对龙大公司先行赔偿的义务为由,对龙大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龙大公司对判决不服,继续提出上诉。二审中,当事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汇丰分行赔偿龙大公司托收款200000.00美元,龙大公司将对科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汇丰分行,如果分行追索所得款项超过200000.00美元,其超出部分应返还龙大公司(前提是超出部分不能超过280666.00-200000.00=80666.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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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公司)委托香港汇丰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汇丰分行)向美国科隆公司收取货款280666.00美元,托收方式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为付款交单。龙大公司向汇丰分行提供全套单据,但因汇丰分行错写了收件人地址,将本应邮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合国民银行(以下简称加州银行)的托收单据寄给了美国佛罗里达州联合国民银行(以下简称佛州银行)。佛州银行收到托收单据后,未收妥货款即将单据交给科隆公司。科隆公司提取货物,但拒绝付款,于是龙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汇丰分行赔偿其托收款280666.00美元和相关损失人民币140966.00元。初审法院以汇丰分行不负有对龙大公司先行赔偿的义务为由,对龙大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龙大公司对判决不服,继续提出上诉。二审中,当事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汇丰分行赔偿龙大公司托收款200000.00美元,龙大公司将对科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汇丰分行,如果分行追索所得款项超过200000.00美元,其超出部分应返还龙大公司(前提是超出部分不能超过280666.00-200000.00=80666.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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