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3 个小题

14岁的张丽与23岁的宋艳系同胞姐妹。宋艳自幼年被宋氏夫妇收养时起遂与亲生父母失去了联系。2007年9月,张丽父亲在建筑工地事故中丧生,母亲李双急病交加,卧床不起,张丽从此失去生活依靠。后经多方探寻,找到宋艳,请求其看在姐妹情份上供给张丽生活费,遭到宋艳拒绝。张丽一气之下将宋艳告上法庭,要求宋艳对自己尽抚养义务,每月供给450元抚养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简答题1

张丽要求宋艳每月供给其45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正确答案

不应支持。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张丽与宋艳的姐妹关系因为宋艳被收养的事实而解除,宋艳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李双能否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宋艳解除与宋氏夫妇的收养关系,并赡养自己?

正确答案

不能。收养关系的解除,在养子女成年之后,只能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根据城管法律规定协议解除或根据一方要求解除。本案中,宋艳已经成年,李双不能要求宋艳与宋氏夫妇解除收养关系。

答案解析

简答题3

如果经此诉讼,宋艳与宋氏夫妇的关系恶化,宋艳能否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所以,宋艳可以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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