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同意他的观点。吴敬琏的观点认为:收入差距的不正常扩大,归咎于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和80年代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方针是缺乏依据,有些片面。我认为,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一种自然规律的作用,是经济发展中不可调和的产物。
回顾人类历史,在所有对立的生产方式中,都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社会公平。真正的社会公平在于社会成员对生产条件的共同占有和联合劳动,在于消除等价交换、消灭阶级和实现自由全面发展。但是,这一切都取决于生产力条件,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有可能实现。我们现在所讲的社会公平,都只是一定生产方式中的、历史性的、相对的公平。在我国现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合同劳动的普遍存在是既定的前提,因此,不可能完全实现上述意义的社会公平。所谓社会公平,主要是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就分配公平来说,只要是坚持了按劳取酬和按要素分配原则,只要是没有出现贫富过分悬殊的情况,都不能说是不公平。
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如果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来理解发展,那么,发展本身就包含着矛盾和问题的解决,包含着缩小过大的贫富差距。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公平就变成普遍的贫穷,就只能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马克思认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人类发展的利益始终是一致的,就像动物的生存斗争同种的繁衍是一致的一样。历史上所有的对立关系,都谈不上真正的公平,但是,只要它们还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同人类发展的利益就是一致的,都是为实现社会公平创造物质前提的。
当前,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过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经济条件的改善允许国家加大调节力度。因此,必须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但是,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是由各种不同的原因造成的:自然地理条件的巨大差异;市场经济的竞争和优胜劣汰;国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实施的某些倾斜政策;不合理的战略思维和经济政策;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的某些漏洞;国家和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不力;等等。以历史的观点看分配关系,贫富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认为,贫富差距的任何扩大都是分配不公的表现。从计划经济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到市场经济的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是正常的和合理的,更加体现了现实的公平性。只有体制的不完善、政策的不合理和政府的不作为造成贫富差距的过大,才属于分配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