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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向贾某借款5万元,同时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支票质押给贾某,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约定2个月后还款,如果到期不还,将实现支票上的金额,并优先受偿。同时将支票交付给贾某。后借款期届满,李某不能按期还款,贾某准备行使质权,但李某表示贾某无权实现票据金额,因为贾某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支付价金。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简答题1

请问贾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支票是指示证券,尽管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且票据也转移于贾某,但是贾某并非票据上的权利人,所以不能要求付款人支付价金。因为票据为记名有价证券,设定质权的时候,应当将质权人的姓名、质押的日期和质押的字样,以背书的方式表示与被背书人的位置。但贾某可以通过质权合同,要求李某另行提供担保或者要求清偿债务。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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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 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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