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地区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经乙公司授权接受文书的分支机构送达

B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地区下落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C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

D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2)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3)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4)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6)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肯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据此。A项正确。台湾地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故B项正确。
根据该规定第5条,采用本规定第3条第l款第5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相似试题
  • 1998年4月3日,我国甲进出口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纺织面料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利物浦。乙公司依约于1998年4月15日开出以甲公司为受益人、金额1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甲公司接到信用证后,随即与中国丙运输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向丁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一切险,而丙公司亦以约定时间在天津港装船,将货物运往利物浦。船行途中,因遭遇风暴,为航行安全船长命令将甲公司交运的部分纺织面料投入海中,到岸交货时,乙公司仅仅收到价值60万美元的纺织面料。那么,对于乙公司遭受的损失:()

    单选题查看答案

  • 法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由甲将某项磁悬浮技术授权乙在中国大陆境内唯一使用。合同还约定乙公司不得再从第三方获得与该技术类似或竞争的技术,并且在配套设备上必须使用甲公司的附随技术。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多选题查看答案

  • 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单选题查看答案

  •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红枣的合同,约定品质为二级,信用证方式支付。后因库存二级红枣缺货,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虽发票注明品质为一级,货价仍以二级计收。但在银行办理结汇时遭拒付。根据相关公约和惯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多选题查看答案

  • 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从中国出口一批瓷器的合同,采用CFR贸易术语,甲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但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买方来函称未办理货物保险,因此向甲公司提出索赔。依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相关国际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多选题查看答案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后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执行判决,由法院强制执行。关于此案中的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有:( )

    多选题查看答案

  •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50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180美元CFR纽约,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0%,杂质不超过2%,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多选题查看答案

  •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CFR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不定向查看答案

  •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cFR(Incoterms@2010)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不定向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