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生物安全议定书》(又称《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产生: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9条第3和第4款、第8(g)条和第17条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1995年11月17日第II/5号决定,都提出了需要出台一项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要求。1995年11月公约缔约方大会在其第二次会议中,决定设立一个生物安全特设工作组,该工作组拟订了一份生物安全议定书草案。各国政府经过4年10轮的艰苦谈判,就《议定书》的文本达成一致。2000年1月29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特别会议的续会上正式通过了《议定书》。中国政府代表团参与了《议定书》拟订和文本谈判的全过程,并于2000年8月8日由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签署了议定书。国务院于2005年4月27日正式核准中国加入《议定书》。于2005年6月8日交存了核准书,《议定书》于2005年9月6日对中国生效。
《议定书》的缔约方与主要内容:《<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方,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方。《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议定书》关注的重点应为依靠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问题,特别是着手拟定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供审议,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中所规定的预先防范办法,意识到现代生物技术扩展迅速,公众亦日益关切此种技术可能会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还需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认识到如能在开发和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的同时亦采取旨在确保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妥善安全措施,则生物技术可使人类受益无穷,亦认识到起源中心和遗传多样性中心对于人类极为重要,考虑到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能力有限,难以应付改性活生物体所涉及的已知和潜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认识到贸易协定与环境协定应相辅相成,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强调不得将本议定书解释为缔约方根据任何现行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有任何改变,认为上述陈述无意使本议定书附属于其他国际协定。具体内容包括:保护各国在WTO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生物安全审查机构”,在改性活生物体(LMOs)产品被批准上市前15日之内提交上报信息;如果切实可行,在粮食及其产品运输过程中必须标注“可能含有”转基因生物;在没有科学确证的情况下,给与各国制定遗传改良生物体管理规则的权力;建立一套包括种子在内的、有关转基因生物首次运输的、先进完备的协议程序。确定一套检测转基因产品的简化程序,允许各国根据国内立法作出决策;制药行业不包括在议定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