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2013年8月被认定为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10日,传媒公司为某电视剧提供制作服务,取得不含税服务费200万元。
(2)同日,公司购入10张办公桌,用于公司办公,支付不含税价款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通过认证。
(3)15日,公司购入一台小汽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支付不含税价款15万元。
(4)20日,代理某小成本新电影的发行服务,共向制片方收取不含税价款70万元。
(上述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当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