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决定用自营方式建造一间材料仓库。相关资料如下:
(1)2014年1月5日,购入工程用专项物资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该批专项物资已验收入库,款项用银行存款付讫。
(2)领用上述专项物资,用于建造仓库。
(3)领用本单位生产的水泥一批用于工程建设,该批水泥成本为2万元,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为3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4)领用本单位外购原材料一批用于工程建设,原材料实际成本为1万元,应负担的增值税额为0.17万元。
(5)2014年1月至3月,应付工程人员工资6.08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0.92万元。
(6)2014年3月31日,该仓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可使用20年,预计净残值为2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7)2018年12月31日,该仓库突遭火灾焚毁,残料估计价值5万元,验收入库,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2万元。经保险公司核定的应赔偿损失7万元,尚未收到赔款。甲公司确认了该仓库的毁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