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2
B84
C21
D0
甲企业2013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报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企业于2013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600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360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0万元(其中,购置固定资产1200万元、场地租赁费200万元、人员费800万元、市场营销费20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80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600万元。2014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甲企业的申报,签订的补贴协议规定:批准甲企业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60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85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750万元。甲企业2015年12月31日项目完工,通过验收,于当日实际收到拨付款750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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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甲公司已按2014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6000万元计算确认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均为1500万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5年3月25日;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5年4月20日完成。2015年1月28日,甲公司对与2014年度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检查,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商品已全部移交乙公司,每件成本为5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不含增值税的固定价格6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每件30元向乙公司支付其售出代销商品的手续费;代销期限为6个月,代销期限结束时,乙公司将尚未售出的A商品退回甲公司;每月月末,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代销清单。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注明已售出A商品400件,乙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08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扣除手续费1.2万元后的净额26.88万元与乙公司进行了货款结算,甲公司已将款项收存银行。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时产生。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6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借:银行存款26.88 销售费用1.2 贷:应收账款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 资料二:2014年12月2日,甲公司接受丙公司委托,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的开发期为12个月。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收到丙公司支付的首期合同款40万元,已发生软件开发成本50万元(均为开发人员薪酬),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预计还将发生350万元的成本。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软件开发特点决定通过对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完工进度,经专业测量师测定,该软件的完工进度为10%,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此项业务免征增值税。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4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借:劳务成本50 贷:应付职工薪酬5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劳务成本50 资料三:2014年6月5日,甲公司申请一项用于制造导航芯片技术的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下:甲公司拟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对导航芯片制造技术进行研发,期限24个月,预计研发支出为1200万元(其中计划自筹600万元,申请财政补贴600万元);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2014年6月15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同意给予补贴款600万元,但不得挪作他用。2014年7月1日,甲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研发,至2014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于研发过程中,预计能如期完成。甲公司对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该财政补贴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甲公司2014年7月1日对上述财政补贴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 贷:其他收益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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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甲公司已按2014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6000万元计算确认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均为1500万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5年3月25日;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5年4月20日完成。2015年1月28日,甲公司对与2014年度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检查,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商品已全部移交乙公司,每件成本为5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不含增值税的固定价格6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每件30元向乙公司支付其售出代销商品的手续费;代销期限为6个月,代销期限结束时,乙公司将尚未售出的A商品退回甲公司;每月月末,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代销清单。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注明已售出A商品400件,乙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08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扣除手续费1.2万元后的净额26.88万元与乙公司进行了货款结算,甲公司已将款项收存银行。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时产生。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6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借:银行存款26.88 销售费用1.2 贷:应收账款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 资料二:2014年12月2日,甲公司接受丙公司委托,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的开发期为12个月。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收到丙公司支付的首期合同款40万元,已发生软件开发成本50万元(均为开发人员薪酬),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预计还将发生350万元的成本。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软件开发特点决定通过对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完工进度,经专业测量师测定,该软件的完工进度为10%,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此项业务免征增值税。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4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借:劳务成本50 贷:应付职工薪酬5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劳务成本50 资料三:2014年6月5日,甲公司申请一项用于制造导航芯片技术的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下:甲公司拟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对导航芯片制造技术进行研发,期限24个月,预计研发支出为1200万元(其中计划自筹600万元,申请财政补贴600万元);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2014年6月15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同意给予补贴款600万元,但不得挪作他用。2014年7月1日,甲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研发,至2014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于研发过程中,预计能如期完成。甲公司对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该财政补贴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甲公司2014年7月1日对上述财政补贴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 贷:其他收益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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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甲公司已按2014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6000万元计算确认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均为1500万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5年3月25日;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5年4月20日完成。2015年1月28日,甲公司对与2014年度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检查,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商品已全部移交乙公司,每件成本为5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不含增值税的固定价格6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每件30元向乙公司支付其售出代销商品的手续费;代销期限为6个月,代销期限结束时,乙公司将尚未售出的A商品退回甲公司;每月月末,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代销清单。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注明已售出A商品400件,乙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08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扣除手续费1.2万元后的净额26.88万元与乙公司进行了货款结算,甲公司已将款项收存银行。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时产生。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6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借:银行存款26.88 销售费用1.2 贷:应收账款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 资料二:2014年12月2日,甲公司接受丙公司委托,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的开发期为12个月。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收到丙公司支付的首期合同款40万元,已发生软件开发成本50万元(均为开发人员薪酬),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预计还将发生350万元的成本。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软件开发特点决定通过对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完工进度,经专业测量师测定,该软件的完工进度为10%,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此项业务免征增值税。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4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借:劳务成本50 贷:应付职工薪酬5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劳务成本50 资料三:2014年6月5日,甲公司申请一项用于制造导航芯片技术的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下:甲公司拟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对导航芯片制造技术进行研发,期限24个月,预计研发支出为1200万元(其中计划自筹600万元,申请财政补贴600万元);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2014年6月15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同意给予补贴款600万元,但不得挪作他用。2014年7月1日,甲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研发,至2014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于研发过程中,预计能如期完成。甲公司对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该财政补贴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甲公司2014年7月1日对上述财政补贴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 贷:其他收益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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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甲公司已按2014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6000万元计算确认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均为1500万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5年3月25日;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5年4月20日完成。2015年1月28日,甲公司对与2014年度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检查,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商品已全部移交乙公司,每件成本为5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不含增值税的固定价格6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每件30元向乙公司支付其售出代销商品的手续费;代销期限为6个月,代销期限结束时,乙公司将尚未售出的A商品退回甲公司;每月月末,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代销清单。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注明已售出A商品400件,乙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08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扣除手续费1.2万元后的净额26.88万元与乙公司进行了货款结算,甲公司已将款项收存银行。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时产生。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6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借:银行存款26.88 销售费用1.2 贷:应收账款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 资料二:2014年12月2日,甲公司接受丙公司委托,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的开发期为12个月。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收到丙公司支付的首期合同款40万元,已发生软件开发成本50万元(均为开发人员薪酬),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预计还将发生350万元的成本。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软件开发特点决定通过对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完工进度,经专业测量师测定,该软件的完工进度为10%,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此项业务免征增值税。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4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借:劳务成本50 贷:应付职工薪酬5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劳务成本50 资料三:2014年6月5日,甲公司申请一项用于制造导航芯片技术的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下:甲公司拟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对导航芯片制造技术进行研发,期限24个月,预计研发支出为1200万元(其中计划自筹600万元,申请财政补贴600万元);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2014年6月15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同意给予补贴款600万元,但不得挪作他用。2014年7月1日,甲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研发,至2014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于研发过程中,预计能如期完成。甲公司对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该财政补贴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甲公司2014年7月1日对上述财政补贴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 贷:其他收益600 判断甲公司对财政补贴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如果属于调整事项,编制相关的调整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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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甲公司已按2014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6000万元计算确认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均为1500万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5年3月25日;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5年4月20日完成。2015年1月28日,甲公司对与2014年度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检查,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商品已全部移交乙公司,每件成本为5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不含增值税的固定价格6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每件30元向乙公司支付其售出代销商品的手续费;代销期限为6个月,代销期限结束时,乙公司将尚未售出的A商品退回甲公司;每月月末,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代销清单。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注明已售出A商品400件,乙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08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扣除手续费1.2万元后的净额26.88万元与乙公司进行了货款结算,甲公司已将款项收存银行。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时产生。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6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借:银行存款26.88 销售费用1.2 贷:应收账款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 资料二:2014年12月2日,甲公司接受丙公司委托,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的开发期为12个月。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收到丙公司支付的首期合同款40万元,已发生软件开发成本50万元(均为开发人员薪酬),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预计还将发生350万元的成本。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软件开发特点决定通过对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完工进度,经专业测量师测定,该软件的完工进度为10%,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此项业务免征增值税。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4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借:劳务成本50 贷:应付职工薪酬5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劳务成本50 资料三:2014年6月5日,甲公司申请一项用于制造导航芯片技术的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下:甲公司拟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对导航芯片制造技术进行研发,期限24个月,预计研发支出为1200万元(其中计划自筹600万元,申请财政补贴600万元);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2014年6月15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同意给予补贴款600万元,但不得挪作他用。2014年7月1日,甲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研发,至2014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于研发过程中,预计能如期完成。甲公司对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该财政补贴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甲公司2014年7月1日对上述财政补贴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 贷:其他收益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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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甲公司已按2014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6000万元计算确认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均为1500万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5年3月25日;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5年4月20日完成。2015年1月28日,甲公司对与2014年度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检查,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商品已全部移交乙公司,每件成本为5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不含增值税的固定价格6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每件30元向乙公司支付其售出代销商品的手续费;代销期限为6个月,代销期限结束时,乙公司将尚未售出的A商品退回甲公司;每月月末,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代销清单。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注明已售出A商品400件,乙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08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扣除手续费1.2万元后的净额26.88万元与乙公司进行了货款结算,甲公司已将款项收存银行。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时产生。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6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借:银行存款26.88 销售费用1.2 贷:应收账款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 资料二:2014年12月2日,甲公司接受丙公司委托,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的开发期为12个月。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收到丙公司支付的首期合同款40万元,已发生软件开发成本50万元(均为开发人员薪酬),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预计还将发生350万元的成本。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软件开发特点决定通过对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完工进度,经专业测量师测定,该软件的完工进度为10%,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此项业务免征增值税。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4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借:劳务成本50 贷:应付职工薪酬5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劳务成本50 资料三:2014年6月5日,甲公司申请一项用于制造导航芯片技术的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下:甲公司拟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对导航芯片制造技术进行研发,期限24个月,预计研发支出为1200万元(其中计划自筹600万元,申请财政补贴600万元);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2014年6月15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同意给予补贴款600万元,但不得挪作他用。2014年7月1日,甲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研发,至2014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于研发过程中,预计能如期完成。甲公司对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该财政补贴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甲公司2014年7月1日对上述财政补贴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 贷:其他收益600 判断甲公司对软件开发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如果属于调整事项,编制相关的调整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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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分析题: 甲企业生产某种高新技术产品,为推动科技发展,2010年12月11日甲企业所在地政府批准了甲公司关于财政拨款的申请,共给予其财政拨款200万元,分三次拨付,主要用于弥补甲企业当年的亏损和支持该产品的技术研究,研究项目预计将于2012年末结项,结项之后,研究成果归甲企业所有。 2010年12月31日先拨付50万元,用于弥补甲企业当年的亏损,剩下的尚未拨付的150万元用于该产品的技术研究(包括研发设备购置支出、场地租赁费、人员工资等)。2011年1月1日拨付90万元,2012年12月该项目按时结项,2013年1月25日收到了拨付的剩余款项。 要求:编制甲企业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假设按年分配相关收益)。(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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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日,甲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向未上市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乙公司(该公司属于中小企业)投资120万元,股权持有至2013年6月1日,甲创业投资企业2013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乙公司的投资额可以抵扣的数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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