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自有的流光大厦作为抵押,贷款80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现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一幢溢彩楼。有关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将流光大厦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的溢彩楼不是抵押财产

C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流光大厦和溢彩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流光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D溢彩楼是在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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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甲保险公司与乙银行均违反法律规定,共同为丙公司提供担保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后甲保险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协议,约定乙银行承担甲保险公司在上述担保合同中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后因丙公司不能归还借款发生诉讼,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并判决甲保险公司与乙银行对丙公司不能偿还的300万元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根据判决支付款100万元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乙银行就此100万元承担反担保责任。 问:反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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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甲银行贷给乙公司流动资金100万元,月利率为1.206%,期限为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止,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两公司确认:“保证期间自2000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在保证期限届满前,经贷款方甲银行催收,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签订同时,丙公司另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一份,确定:“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被保证人乙公司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亦由本单位负连带责任。”在保证期间,丁公司又自行与甲银行修改担保期限,将原担保期延长至2000年10月31日。甲银行在签订合同当日,依约将100万元款项划入乙公司帐户。2000年8月31日借款期届满,乙公司未向甲银行还本付息。 同年9月28日,甲银行向乙、丙、丁三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但三公司拒绝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同年12月15日,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与主债务的履行时间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保证责任期间? 2、丙公司、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保证关系?如构成,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 3、丙公司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并且担保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不一致,应如何确定丙公司的保证期间? 4、丁公司与甲银行自行修改担保期限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 5、如何确定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6、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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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担保公司诉称,2003年4月,张某依据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向该支行借款18万元用于购买装载机一台。借款同时,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张某购买该车后,只偿还了借款本金及不足6个月的利息共8万元,拖欠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2004年6月,公司依据车辆保险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为张某偿还剩余本息。后公司多次向张某催要此款均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以上公司的担保款10万元。 张某辩称,我对借款买装载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我是从中国工商银行借的款,该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我已全部付清。甲担保公司所诉,我从某银行借款18万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我也未向该银行付过款。故此,甲担保公司向某银行偿还借款与我无关。 问:甲担保公司可否向债务人张某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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