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对轻微、三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

A

B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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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对二级、一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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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定一般应自编制货运记录之日起()内完成,以“货物损失查复书”送有关单位。情况特殊需要延期时,应以查复书或电报说明原因通知有关单位,但最长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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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赔偿的期限,特殊情况下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直属站段不超过()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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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级、三级、轻微损失的,自接到记录之日起,(自站发现的自发现之日起)()日内,由车站主管站长主持召开分析会确定责任部门,以“货物损失报告表”报告主管直属站段、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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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路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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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货物损失定责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轻微损失责任由()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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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赔偿的期限,自受理赔偿要求的次日起至填发赔通之日止为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铁路局不超过()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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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轻微损失定责意见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时,由到站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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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级损失,到站未在规定期限内定责处理或提出裁定申请的,列到站责任。()到站未在规定期限内定责处理,列到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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