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一条款主要是继承了下列哪位思想家的学说:()

A伏尔泰

B康德

C卢梭

D孟德斯鸠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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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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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今天下大小事务,皆朕一人亲理,无可旁贷。若将要务分于他人,则断不可行。所以无论巨细,朕必亲躬自断之。------清.康熙帝 材料二: 毛泽东说:“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 材料三: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怎样理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带有革命性、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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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奋斗与抗争是近代中国的时代主题。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则多分,人寡则寡分,杂以九等。……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凡收成者,(除留足口粮外)余则归圣库。……所有婚娶弥月喜事,俱用圣库。” ——摘自《天朝田亩制度》 材料二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材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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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奋斗与抗争是近代中国的时代主题。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则多分,人寡则寡分,杂以九等。……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凡收成者,(除留足口粮外)余则归圣库。……所有婚娶弥月喜事,俱用圣库。” ——摘自《天朝田亩制度》 材料二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材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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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奋斗与抗争是近代中国的时代主题。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则多分,人寡则寡分,杂以九等。……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凡收成者,(除留足口粮外)余则归圣库。……所有婚娶弥月喜事,俱用圣库。” ——摘自《天朝田亩制度》 材料二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材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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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奋斗与抗争是近代中国的时代主题。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则多分,人寡则寡分,杂以九等。……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凡收成者,(除留足口粮外)余则归圣库。……所有婚娶弥月喜事,俱用圣库。” ——摘自《天朝田亩制度》 材料二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材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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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二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六条:“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八条:“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干扰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到干涉。”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材料二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五条:“中华民国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第十六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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