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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其女友不愿与他恋爱而毁了女友的容貌。在法庭辩沦中,公诉人分析王某的犯罪思想时指出,王某在日记中多次写到要用各种手段报复其女友,可见他早已萌发了犯罪思想。 王某的辩护律师马上辩护说:“公诉人不应把日记里的东西当作证据使用。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思想犯罪!” 公诉人也当即反驳:“我说的是犯罪思想,而不是思想犯罪,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思想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不考虑它就无法弄清楚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也就难以确定其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我们怎能因废除思想犯罪而否定研究犯罪思想呢?”

简答题1

辩护律师犯了什么逻辑错误?

正确答案

辩护律师违反了同一律,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

答案解析

同律要求人们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概念必须保持同一,违反这一要求所犯的逻辑错误叫“偷换概念”或“混淆概念”。
在本案例中辩护律师把公诉人所说的犯罪思想误以为是思想犯罪,而加以反驳,的确是混淆了二者的含义。诚如公诉人所述,犯罪思想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力面。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概念表明,作为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故意,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故意是指主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第二,主体的心理态度是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两者具有同时性和关联性。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第二个特征:主体的心理态度与实施犯罪行为需具有同时性和关联性,缺少了这一特征,就不属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故意。因此,不具有犯罪行为面仅仅是以意识形态的方式存在于思想领域中的想法、意识等等,不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构成犯罪。但只要其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就转化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犯罪思想”与“思想犯罪”是有着原则性的区别的,本案的辩护律师棍淆了这两个概念,使自己陷人了被动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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