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

A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B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C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

D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二个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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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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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于2008年9月1日进入某房地产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工作期间王某表现良好,每年均享受加薪待遇。至2011年王某月薪已经涨为9000元,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条款一直未作变更。8月份,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找王某谈话,询问其是否愿意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待遇与原劳动合同一致(即工资仍为每月5000元)。 王某当即表示不同意公司续约条件,月工资应当为9000元。双方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的事项达成一致。8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是王某不同意公司的续约要求而导致双方未能续订劳动合同,不应该支付王某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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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于2008年9月1日进入某房地产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工作期间王某表现良好,每年均享受加薪待遇。至2011年王某月薪已经涨为9000元,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条款一直未作变更。8月份,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找王某谈话,询问其是否愿意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待遇与原劳动合同一致(即工资仍为每月5000元)。 王某当即表示不同意公司续约条件,月工资应当为9000元。双方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的事项达成一致。8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是王某不同意公司的续约要求而导致双方未能续订劳动合同,不应该支付王某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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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于2008年9月1日进入某房地产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工作期间王某表现良好,每年均享受加薪待遇。至2011年王某月薪已经涨为9000元,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条款一直未作变更。8月份,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找王某谈话,询问其是否愿意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待遇与原劳动合同一致(即工资仍为每月5000元)。 王某当即表示不同意公司续约条件,月工资应当为9000元。双方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的事项达成一致。8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是王某不同意公司的续约要求而导致双方未能续订劳动合同,不应该支付王某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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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6月,刘先生与公司订立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先生产品研发部工程师,实际月工资9000元。2008年4月,公司通知刘先生称公司进行业务和产品结构调整,产品研发停止,故安排刘先生调整工作岗位为生产部工程师,按变岗变薪的原则对刘先生的工资进行调整,月工资为7000元,刘先生对此没有异议并在调岗单上签字,双方按新岗位履行。2008年8月,刘先生以公司克扣工资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原合同9000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工作调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不存在补发差额和经济补偿金问题,同时要求刘先生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否则需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双方意见不一发生争议,刘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每月9000元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公司在答辩中提出要求刘先生赔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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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6月,刘先生与公司订立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先生产品研发部工程师,实际月工资9000元。2008年4月,公司通知刘先生称公司进行业务和产品结构调整,产品研发停止,故安排刘先生调整工作岗位为生产部工程师,按变岗变薪的原则对刘先生的工资进行调整,月工资为7000元,刘先生对此没有异议并在调岗单上签字,双方按新岗位履行。2008年8月,刘先生以公司克扣工资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原合同9000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工作调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不存在补发差额和经济补偿金问题,同时要求刘先生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否则需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双方意见不一发生争议,刘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每月9000元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公司在答辩中提出要求刘先生赔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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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6月,刘先生与公司订立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先生产品研发部工程师,实际月工资9000元。2008年4月,公司通知刘先生称公司进行业务和产品结构调整,产品研发停止,故安排刘先生调整工作岗位为生产部工程师,按变岗变薪的原则对刘先生的工资进行调整,月工资为7000元,刘先生对此没有异议并在调岗单上签字,双方按新岗位履行。2008年8月,刘先生以公司克扣工资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原合同9000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工作调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不存在补发差额和经济补偿金问题,同时要求刘先生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否则需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双方意见不一发生争议,刘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每月9000元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公司在答辩中提出要求刘先生赔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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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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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6月,刘先生与公司订立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先生产品研发部工程师,实际月工资9000元。2008年4月,公司通知刘先生称公司进行业务和产品结构调整,产品研发停止,故安排刘先生调整工作岗位为生产部工程师,按变岗变薪的原则对刘先生的工资进行调整,月工资为7000元,刘先生对此没有异议并在调岗单上签字,双方按新岗位履行。2008年8月,刘先生以公司克扣工资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原合同9000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工作调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不存在补发差额和经济补偿金问题,同时要求刘先生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否则需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双方意见不一发生争议,刘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每月9000元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公司在答辩中提出要求刘先生赔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 公司要求刘先生赔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公司依法应当如何处理才能获得仲裁机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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