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给水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业主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代理公司确定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招标公告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招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方式担保。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投标有效期为60d。
业主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为了避免潜在的投标人过多,项目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项目施工招标信息发布以后,共有12家潜在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业主认为报名参加投标的人数太多,为减少评标工作量,要求招标代理公司仅对报告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业绩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发现:
(1)A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8000万元,为最低投标价,经评审后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2)B投标人在开标后又提交了一份补充说明,提出可以降价5%。
(3)C投标人提交的银行投标保函有效期为70d。
(4)D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5)E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组成了联合体投标,附有各方资质证书,但没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6)F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高,故F投标人在开标后第二天撤回了其投标文件。
经过标书评审,A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A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希望A投标人能再压缩工期、降低费用。
经谈判后双方达成一致:不压缩工期,降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