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0000m2;地下2层,筏板基础,地上25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建设单位依法选择了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并签订了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过程中,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节能检查发现部分材料、设备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分析原因发现,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建设单位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
事件二:设计单位使用了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设备。
事件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事件四:-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认可。
事件五: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