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铁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A为参加铁路一繁忙干线增建二线工程项目投标,与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B达成内部协议。协议中约定:A企业以B企业名义参加该项目投标,若中标,A企业按中标合同额的5%向B企业交纳工程管理费,全部工程由A企业组织施工。投标过程中,A企业为确保中标,又分别与投标人C、D、E企业进行协商,并协调了投标报价和降价幅度,最终以2.3亿元标价中标。为履行承诺,A企业按约定向B企业交纳了工程管理费,并将部分工程按每家5000万元对应的工程量划分给C、D、E企业。施工中,C企业施工机械侵入营业线,延误客运列车行车2个多小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