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7年对乙公司股票投资有关的材料如下:
(1)2016年5月18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其中包含乙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0万元)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100万股普通股股票,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1万元。甲公司将该股票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2016年5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20万元。
(3)2016年6月30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跌至每股9元,甲公司预计乙公司股价下跌是暂时性的。
(4)2016年7月起,乙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至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跌至每股4元,甲公司判断该股票投资已发生减值。
(5)2017年4月25日,乙公司宣告每10股发放1元现金股利。
(6)2017年5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7)2017年1月起,乙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上升;至6月30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升至每股7元。
(8)2017年12月20日,甲公司以每股10元的价格在二级市场售出所持乙公司的全部股票,同时支付相关交易费用1万元。假定甲公司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并进行减值测试,不考虑所得税等因素,所有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