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德国民法典》
B《法国民法典》
C《瑞士民法典》
D《俄国民法典》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的产物。它在亲属部分中吸取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成果,同时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点。在内容上比《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更加完善,形式和立法技巧也更加周密、成熟,至今仍为联邦德国所沿用。民主德国则于()颁布了新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亲属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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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这一规定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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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民法典中规定“未经合意不能成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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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规定的特点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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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亲属制度一章是2001年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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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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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女同时继承,其应继份只为婚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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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的民法亲属编,内容上与北洋政府制订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脉相承,并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的有关条文,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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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亲属制度中,按照我国现行的亲属的分类,姻亲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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