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0天
B60天
C90天
D120天
B、C类企业不得办理()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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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之外,兴业银行不得为B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业务(出口合同条款不得包含90天以上收汇条款)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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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企业()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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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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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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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需在货物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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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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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超过()天(不含)的延期付款,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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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延期收款,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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