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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在上海被国民党政府逮捕,1933年4月14日、15日、20日,江苏省高等法院江宁地区法院刑二庭三次对陈独秀进行了公开审讯,终以“叛国罪”判处陈独秀有期徒刑13年。然而在法庭仁陈独秀慷慨陈词,揭露国民党政府的罪恶,痛陈自己的爱国之心。
下为一例:国民党的检察官指控陈独秀图谋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背叛国家,陈独秀慨然陈词: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因为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但是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井非危害国家。例如满清政府也曾经自认朝廷即是国家,北洋政府也自认代表国家,但是孙中山、黄兴等,曾经推翻满朝,推倒北洋政府,如谓推翻政府即是危害国家,即是叛国,那么国民党岂非已经叛国两次。但是这句话谁都不能承认,因为满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根本就不能算作国家。因此在理论上我们反对国民党,反对国民政府,并不能认为我们就是危害国家,就是叛国。我们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是因为人民不自由,贪官污吏横行,政府不能彻底抗日,故不得不反对。我们主张无产阶级专政并不危害民国,而正是强国之路。这一事实可以从苏俄得到证明,苏俄因实行苏维埃专政已经成为一个世界强国,因此谓无产阶级专政正是强国之路。

简答题1

陈独秀的自我辩护涉及什么逻辑问题?

正确答案

陈独秀的自我辩护涉及“国家”和“政府”是否属同一概念的问题。

答案解析

一般说来,国家和政府应该是同一词项,或者说国家最主要的实体代表就是政府,政府代表国家行为。一般意义上,国家就是指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政府就是进行政治统治和管理的机构。但是在特殊的意上,国家和政府还是有差异的,甚至这种差异是根本性的。
本案中国民党的检察官指控陈独秀图谋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背叛国家,其逻辑就是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即为背叛国家。很显然,国民党的检察官将国民政府和国家等同起来了,在他那里政府就等于国家。陈独秀首先承认自己意图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接着马上指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并且举出国民党自己的经历作为例证,运用了归谬法进行了论证,大大加强了说服力。在这里,实际上陈独秀将国家和政府进行了区分。国家被他看作了人民利益的统一体,政府则是一个利益实体。当政府的行为侵害了人民的利益时,政府就不是国家的代表,政府就不是国家,反对政府不等于反对国家。陈独秀认为当时的情况下,国民党控制的国民政府已经罪行累累,国民政府已经不能代表国家利益,推翻它是理所当然的,推翻国民政府不是叛国,相反是代表了国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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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7年8月英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脑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7年12月纽约港交货。1997年9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纽约的花旗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7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英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纽约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人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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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7年8月英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脑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7年12月纽约港交货。1997年9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纽约的花旗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7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英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纽约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人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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