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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发起设立了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2006年10月,该证券公司聘请王某为公司总经理(王某原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违纪于2004年5月被撤销资格)。同时聘请本市外贸局干部刘某为证券公司监事。2007年2月,赵某经老同学王某介绍被该证券公司招聘为会计(赵某曾是另外一家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1999年因从事违法行为被开除)。肖某原是某证券公司的董事长,2000年8月因违纪被公司解除职务。2007年4月经刘某推荐,被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聘为副总经理。2007年6月,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问题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上述问题,遂责令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简答题1

在设立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注册资本应符合什么要求?

正确答案

根据《证券法》第125条、第127条的规定,本案中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因此最低注册资本额应是人民币5亿元。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王某、赵某、肖某、刘某任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结合《证券法》第131条、《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王某于2004年5月因违纪被撤销资格,在2006年10月受聘时未逾5年,故不能担任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根据《证券法》第133条的规定,刘某为市外贸局干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不能兼任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根据《证券法》第132条的规定,赵某是因从事违法行为被证券公司开除的从业人员,其不得被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根据《证券法》第131条的规定,如果肖某在任职时,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则不能担任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但在本案中,肖某被解除职务时间是2000年8月,任职时间是2007年4月,已超过5年,因此并不具有《证券法》第131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其可以被聘任为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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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9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55万元。2009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9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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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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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可以分期交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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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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