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CIF合同和目的港交货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

A

B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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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在采用CFR或CIF术语成交时,在合同的装运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否则卖方无法办理运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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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公司1周内做了4笔出口业务,分别以FOB上海,CIF东京、DAT新加坡、DDP吉隆坡等条件成交,其中属于装运港交货合同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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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IF合同下,卖方可以提前将货物装上船运到目的港,货物到目的港后买方应当履行其接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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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IF合同下,卖方最好提前将货物装上船运到目的港,以防货物迟期到达目的港给买方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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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CIF条件下,卖方按合同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无须保证到货。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证不合要求,即使合格的货物安全运达,也不算完成交货,即在“象征性交货”下,卖方是凭单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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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FOB、CFR和CIF之后加注的港口名称有的是装运港,有的是目的港,但其交货地点都是装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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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情境题:我某公司一周内做了四笔出口业务,分别以FOB上海、CIF东京、DES新加坡、DEQ吉隆坡等条件成交,其中属于装运港交货合同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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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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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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