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根据“房地一体”原则,住宅楼当然成为抵押物的一部分
B该住宅楼售出前可以作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一经售出则不能作为抵押物
C住宅楼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仅能申请人民法院拍卖A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能拍卖住宅楼
D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将A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宅楼一同拍卖,但是对住宅楼拍卖所得,乙银行无权优先受偿
2016年1月20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实际成本为9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2016年2月2日,甲公司在上述地块上开始建造商业设施,建成后作为自营住宿、餐饮的场地。2017年9月20日,商业设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共发生建造成本6000万元。该商业设施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因建造的商业设施部分具有公益性质,甲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收到国家拨付的补助资金30万元。假定采用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则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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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0日,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实际成本为9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2015年2月2日,甲公司在上述地块上开始建造商业设施,建成后作为自营住宿、餐饮的场地。2016年9月20日,商业设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共发生建造成本6000万元。该商业设施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因建造的商业设施部分具有公益性质,甲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收到国家拨付的补助资金30万元。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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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甲公司交房后,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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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其新开发的楼盘进行预售,其在销售广告中说明,该楼盘为高品质生活小区,小区空地绿化面积高达70%,温泉水入户。该小区因这两项条件比较优越,销售均价比同区域的其他小区高出20%。李某对甲公司销售广告中的内容十分认可,于2016年8月份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后,李某办理入住手续,搬进该小区后不久,发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发现该小区绿化面积严重缩水,且入户的只是普通的热水,而非温泉水。 (2)甲公司销售房屋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至该小区竣工验收前夕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 (3)张某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甲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给张某,张某购下该房后出国学习,日前刚回国,张某主张其才是房屋的权利人,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4)孙大妈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是甲公司许诺给她的回迁房,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当事人各方纠缠不清,纷纷将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赔偿其损失,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张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孙大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腾退房屋,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4)甲公司抗辩称其与李某、张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李某和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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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其新开发的楼盘进行预售,其在销售广告中说明,该楼盘为高品质生活小区,小区空地绿化面积高达70%,温泉水入户。该小区因这两项条件比较优越,销售均价比同区域的其他小区高出20%。李某对甲公司销售广告中的内容十分认可,于2016年8月份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后,李某办理入住手续,搬进该小区后不久,发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发现该小区绿化面积严重缩水,且入户的只是普通的热水,而非温泉水。 (2)甲公司销售房屋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至该小区竣工验收前夕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 (3)张某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甲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给张某,张某购下该房后出国学习,日前刚回国,张某主张其才是房屋的权利人,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4)孙大妈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是甲公司许诺给她的回迁房,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当事人各方纠缠不清,纷纷将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赔偿其损失,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张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孙大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腾退房屋,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4)甲公司抗辩称其与李某、张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李某和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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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其新开发的楼盘进行预售,其在销售广告中说明,该楼盘为高品质生活小区,小区空地绿化面积高达70%,温泉水入户。该小区因这两项条件比较优越,销售均价比同区域的其他小区高出20%。李某对甲公司销售广告中的内容十分认可,于2016年8月份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后,李某办理入住手续,搬进该小区后不久,发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发现该小区绿化面积严重缩水,且入户的只是普通的热水,而非温泉水。 (2)甲公司销售房屋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至该小区竣工验收前夕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 (3)张某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甲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给张某,张某购下该房后出国学习,日前刚回国,张某主张其才是房屋的权利人,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4)孙大妈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是甲公司许诺给她的回迁房,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当事人各方纠缠不清,纷纷将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赔偿其损失,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张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孙大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腾退房屋,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4)甲公司抗辩称其与李某、张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李某和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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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其新开发的楼盘进行预售,其在销售广告中说明,该楼盘为高品质生活小区,小区空地绿化面积高达70%,温泉水入户。该小区因这两项条件比较优越,销售均价比同区域的其他小区高出20%。李某对甲公司销售广告中的内容十分认可,于2016年8月份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后,李某办理入住手续,搬进该小区后不久,发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发现该小区绿化面积严重缩水,且入户的只是普通的热水,而非温泉水。 (2)甲公司销售房屋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至该小区竣工验收前夕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 (3)张某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甲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给张某,张某购下该房后出国学习,日前刚回国,张某主张其才是房屋的权利人,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4)孙大妈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是甲公司许诺给她的回迁房,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当事人各方纠缠不清,纷纷将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赔偿其损失,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张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孙大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腾退房屋,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4)甲公司抗辩称其与李某、张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李某和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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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其新开发的楼盘进行预售,其在销售广告中说明,该楼盘为高品质生活小区,小区空地绿化面积高达70%,温泉水入户。该小区因这两项条件比较优越,销售均价比同区域的其他小区高出20%。李某对甲公司销售广告中的内容十分认可,于2016年8月份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后,李某办理入住手续,搬进该小区后不久,发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发现该小区绿化面积严重缩水,且入户的只是普通的热水,而非温泉水。 (2)甲公司销售房屋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至该小区竣工验收前夕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 (3)张某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甲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给张某,张某购下该房后出国学习,日前刚回国,张某主张其才是房屋的权利人,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4)孙大妈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是甲公司许诺给她的回迁房,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当事人各方纠缠不清,纷纷将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赔偿其损失,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张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孙大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腾退房屋,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4)甲公司抗辩称其与李某、张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李某和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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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其新开发的楼盘进行预售,其在销售广告中说明,该楼盘为高品质生活小区,小区空地绿化面积高达70%,温泉水入户。该小区因这两项条件比较优越,销售均价比同区域的其他小区高出20%。李某对甲公司销售广告中的内容十分认可,于2016年8月份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后,李某办理入住手续,搬进该小区后不久,发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发现该小区绿化面积严重缩水,且入户的只是普通的热水,而非温泉水。 (2)甲公司销售房屋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至该小区竣工验收前夕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 (3)张某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甲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给张某,张某购下该房后出国学习,日前刚回国,张某主张其才是房屋的权利人,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4)孙大妈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是甲公司许诺给她的回迁房,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当事人各方纠缠不清,纷纷将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赔偿其损失,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张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孙大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腾退房屋,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4)甲公司抗辩称其与李某、张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李某和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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