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乙之间形成票据代理关系,乙超越代理权,应承担4万元的票据责任
B甲乙之间形成票据代理关系,乙超越代理权,但应先由甲对外承担9万元的票据责任,甲再向乙追偿4万元
C甲乙之间不存在票据代理关系,票据责任由甲承担
D甲乙之间不存在票据代理关系,票据责任由乙承担
中国公民甲与乙依法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将其依法继承的文物转让给乙。乙为了牟取暴利将自己的合同权利转让给了外国公民丙,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简答题查看答案
某甲自驾货车去县城进货,遇好友某乙也要去县城。甲在推辞无效后让乙搭乘自己的车辆。因二人系好友,某甲未向某乙收取费用。在路途中,由于某丙的过错发生了交通事故,致某乙残疾。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多选题查看答案
甲为帮助乙清偿债务,以自己的名义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给丙。票据到期,甲以与丙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为由主张票据无效。对此,正确的观点是()
单选题查看答案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查表。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了检查。该医院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未将病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事项记入身体检查表中,但告诉了乙。甲将检查表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无误后,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缴纳了首期保费。两年后,甲终因癌症不治身亡。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
简答题查看答案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查表。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了检查。该医院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未将病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事项记入身体检查表中,但告诉了乙。甲将检查表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无误后,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缴纳了首期保费。两年后,甲终因癌症不治身亡。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
简答题查看答案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查表。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了检查。该医院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未将病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事项记入身体检查表中,但告诉了乙。甲将检查表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无误后,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缴纳了首期保费。两年后,甲终因癌症不治身亡。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
简答题查看答案
996年2月18日,原告某贸易公司,为偿付该市某饮料厂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493.30元的中国某银行某市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2月20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被告某市粮食厂购买粮食,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85493.3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被告粮食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该支票交给中国某银行甲分行,由该分行于当日通过中国某银行乙分行,从原告贸易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85493.30元,转入被告粮食厂账户。2月底,原告贸易公司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80000多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符,被改写过。经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粮食厂承担经济损失85493.3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中国某银行甲分行未按规定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粮食厂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可疑之处,况且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被告甲分行辩称,银行对转账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我行经审查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我行不负责任。被告乙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经司法技术鉴定,认为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均系消褪后书写所形成。
简答题查看答案
996年2月18日,原告某贸易公司,为偿付该市某饮料厂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493.30元的中国某银行某市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2月20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被告某市粮食厂购买粮食,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85493.3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被告粮食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该支票交给中国某银行甲分行,由该分行于当日通过中国某银行乙分行,从原告贸易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85493.30元,转入被告粮食厂账户。2月底,原告贸易公司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80000多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符,被改写过。经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粮食厂承担经济损失85493.3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中国某银行甲分行未按规定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粮食厂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可疑之处,况且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被告甲分行辩称,银行对转账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我行经审查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我行不负责任。被告乙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经司法技术鉴定,认为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均系消褪后书写所形成。
简答题查看答案
996年2月18日,原告某贸易公司,为偿付该市某饮料厂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493.30元的中国某银行某市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2月20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被告某市粮食厂购买粮食,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85493.3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被告粮食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该支票交给中国某银行甲分行,由该分行于当日通过中国某银行乙分行,从原告贸易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85493.30元,转入被告粮食厂账户。2月底,原告贸易公司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80000多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符,被改写过。经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粮食厂承担经济损失85493.3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中国某银行甲分行未按规定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粮食厂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可疑之处,况且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被告甲分行辩称,银行对转账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我行经审查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我行不负责任。被告乙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经司法技术鉴定,认为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均系消褪后书写所形成。
简答题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