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2001年5月29日,工商银行甲分行与乙公司、丙公司订立承兑担保协议,约定承兑申请人乙公司向甲分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为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分次申请签发,时间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每张承兑汇票到期日,甲分行凭票无条件支付;到期日之前,如乙公司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甲分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乙公司欠甲分行的逾期贷款,并按规定计收罚息;乙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票款,有担保人丙公司承担汇票本金及罚息的连带责任。
合同订立后,根据乙公司的申请,甲分行分七次签发了总额为20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是:2001年6月1日,103万元,约定于当年10月25日偿还;同年8月13日,40万元,约定当年10月13日偿还;8月13日还签发了三笔各10万元,一笔20万元,约定四笔款与当年11月13日偿还;同年,8月25日,10万元,约定当年10月25日偿还。该七笔汇票届期时,乙公司均没有付款,全部由甲分行支付,同时按约定将之转为乙公司的逾期贷款。2002年1月15日甲分行向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签收。由于乙公司不能偿还欠款,并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甲分行提起诉讼。

简答题1

本案中,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

正确答案

《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根据此规定可知,最高额保证系指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约定,由保证人在最高额限度内对未来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它具有以下几项不同于一般保证的特征:
(1)最高额保证是针对未来发生的债权所作的担保;
(2)它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所作的担保;
(3)其保证人承担责任系以最高额为限。本案中,乙公司与甲分行之间存在的是由委托承兑汇票款而转化来的贷款关系,而该贷款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贷款,但其总额不超过350万元,丙公司对此予以保证,因此符合最高额保证的属性。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正确答案

《担保法》第2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本案中,丙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期间,但丙公司并未行使过随时终止保证合同之权利,故此规定不能适用。根据《解释》第3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由于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个独立的合同,如果各个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或所有主合同的整体履行期限明确,保证期间为履行期届满之后的6个月。本案中,各笔款项均有明确的偿还期,其各自的保证期间均应为从各自的偿还期届满时算起的6个月。本案中最早到期的款项应予2001年10月25日偿还,至2002年1月15日甲分行起诉时,尚未超过6个月,故丙公司应对该七笔款项为偿还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2001年5月29日,工商银行甲分行与乙公司、丙公司订立承兑担保协议,约定承兑申请人乙公司向甲分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为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分次申请签发,时间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每张承兑汇票到期日,甲分行凭票无条件支付;到期日之前,如乙公司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甲分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乙公司欠甲分行的逾期贷款,并按规定计收罚息;乙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票款,有担保人丙公司承担汇票本金及罚息的连带责任。 合同订立后,根据乙公司的申请,甲分行分七次签发了总额为20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是:2001年6月1日,103万元,约定于当年10月25日偿还;同年8月13日,40万元,约定当年10月13日偿还;8月13日还签发了三笔各10万元,一笔20万元,约定四笔款与当年11月13日偿还;同年,8月25日,10万元,约定当年10月25日偿还。该七笔汇票届期时,乙公司均没有付款,全部由甲分行支付,同时按约定将之转为乙公司的逾期贷款。2002年1月15日甲分行向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签收。由于乙公司不能偿还欠款,并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甲分行提起诉讼。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简答题查看答案

  • 2001年3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甲分行签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各为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付款人为乙公司,承兑到期日为2001年6月1日。在承兑汇票即将到期时,乙公司又与甲分行协商再贷款1600万元,用以归还承兑汇票。同年5月23日,甲分行与乙公司、丙证券营业部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甲分行贷给乙公司16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2‟,借款期限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止;丙营业部作为保证人,就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次日,甲分行将1600万元划入乙公司帐户,随后又以特转方式划付1000万元至其承兑帐户,充抵了乙公司的两张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贷款到期后,甲营业部多次向乙公司和丙华证营业部发出催款通知书,但均未获偿还,遂于2002年8月19日提出诉讼,请求乙公司、丙华证营业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另查:丙华证营业部于1997年5月13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隶属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简答题查看答案

  • 2001年3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甲分行签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各为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付款人为乙公司,承兑到期日为2001年6月1日。在承兑汇票即将到期时,乙公司又与甲分行协商再贷款1600万元,用以归还承兑汇票。同年5月23日,甲分行与乙公司、丙证券营业部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甲分行贷给乙公司16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2‟,借款期限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止;丙营业部作为保证人,就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次日,甲分行将1600万元划入乙公司帐户,随后又以特转方式划付1000万元至其承兑帐户,充抵了乙公司的两张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贷款到期后,甲营业部多次向乙公司和丙华证营业部发出催款通知书,但均未获偿还,遂于2002年8月19日提出诉讼,请求乙公司、丙华证营业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另查:丙华证营业部于1997年5月13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隶属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简答题查看答案

  • 2001年3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甲分行签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各为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付款人为乙公司,承兑到期日为2001年6月1日。在承兑汇票即将到期时,乙公司又与甲分行协商再贷款1600万元,用以归还承兑汇票。同年5月23日,甲分行与乙公司、丙证券营业部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甲分行贷给乙公司16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2‟,借款期限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止;丙营业部作为保证人,就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次日,甲分行将1600万元划入乙公司帐户,随后又以特转方式划付1000万元至其承兑帐户,充抵了乙公司的两张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贷款到期后,甲营业部多次向乙公司和丙华证营业部发出催款通知书,但均未获偿还,遂于2002年8月19日提出诉讼,请求乙公司、丙华证营业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另查:丙华证营业部于1997年5月13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隶属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简答题查看答案

  • 2001年3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甲分行签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各为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付款人为乙公司,承兑到期日为2001年6月1日。在承兑汇票即将到期时,乙公司又与甲分行协商再贷款1600万元,用以归还承兑汇票。同年5月23日,甲分行与乙公司、丙证券营业部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甲分行贷给乙公司16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2‟,借款期限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止;丙营业部作为保证人,就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次日,甲分行将1600万元划入乙公司帐户,随后又以特转方式划付1000万元至其承兑帐户,充抵了乙公司的两张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贷款到期后,甲营业部多次向乙公司和丙华证营业部发出催款通知书,但均未获偿还,遂于2002年8月19日提出诉讼,请求乙公司、丙华证营业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另查:丙华证营业部于1997年5月13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隶属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若丙华证营业部不具保证人主体资格,则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简答题查看答案

  • 1997年2月20日,甲服装厂与乙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甲服装厂向乙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乙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在建行某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乙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甲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建行某分行认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简答题查看答案

  • 1997年2月20日,甲服装厂与乙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甲服装厂向乙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乙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在建行某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乙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甲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建行某分行认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简答题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