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遗失工程某部位设计图纸,施工人员凭经验施工,现场监理员发现时,该部位的施工已经完毕。监理员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到现场后,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对该部位结构进行核算。经设计单位核算,该部位结构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设计单位电话告知建设单位,可以不作处理。
事件2:由于事件1的发生,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该部位工程不予计量;施工单位认为停工造成了工期拖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工程延期申请。
事件3:主体结构施工时,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材料损坏,导致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施工单位按程序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