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负责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审计工作完成日2017年3月15日。相关、事项如下:
(1)在接受委托后,A注册会计师针对建筑领域专业问题,利用具有业务专长的外部工程师的工作,同时要求外部专家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2)在接受委托后,A注册会计师向甲公司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甲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得知原因是甲公司在某一重大会计问题上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存在分歧。
(3)在审计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相互复核所执行的工作,并在工作底稿的复核人员栏签字。
(4)在工作底稿复核过程中,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存在分歧,A注册会计师就此问题专门致函有关部门进行咨询,但直至审计报告日,始终没有得到回复。A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审计报告。
(5)B注册会计师在2016年3月18日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6)项目组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六十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档。归档后,项目组需要删除或增加业务工作底稿,须经项目合伙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