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2017年3月份发生下列销售业务:
(1)3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1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80元,成本50元。为了鼓励多购商品,H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存银行。
(2)5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元,商品实际成本40000元,已计提跌价准备5000元。H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3)13日,收到B公司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后的全部款项,并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4)15日,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9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5300元。货款尚未收到。
(5)20日,C公司发现15日所购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H公司在价格上给予8%的销售折让。H公司经查明后,同意给予折让,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25日,因部分商品的规格与合同不符,A公司退回所购商品200件。当日H公司按规定向A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退回允许抵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商品已验收入库,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退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