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客体是:()

A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B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C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D市场交易的稳定性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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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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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以下简称《解释》)指出“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畴,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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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了修订,将该罪的行为模式由“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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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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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越国(边)境()次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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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越国(边)境,具有()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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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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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越国(边)境中,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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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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