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
B错
我国按CFR条件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3/4月,未注明可否分批。某公司订舱时因数量较大,没有足够的舱位,而必须分2至3批装运,对此,某公司是否应要求外商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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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根据《UCP500》的规定,卖方发货的数量可增减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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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情境题: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交货数量为1,000公吨的散装货,总金额为10,000美元,禁止分批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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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证规定:“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4 days after the date of B/L,but in any event within the credit validity”,假设最迟装运期为9月10日,实际装运日为9月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25日,出口商最迟应在()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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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1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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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5年9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根据《UCP500》规定,可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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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开来信用证,数量为10000公吨的散装货物,总金额为90万美元,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不准分批装运,按惯例,卖方发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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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1997年5月15日,最迟装运日为1997年4月30日。如果提单出单日为1997年4月10日,则受益人最迟交单日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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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客商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2007年4月30日(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0/4/2007)。我出口企业于2007年4月20日将货物装上船后,按信用证规定备妥各项单据,于4月25日向银行交单,要求议付。出口企业所提交的单据中,海运提单表明装船日期为2007年4月20日;保险单中的“交运日期”(date of consignment)一栏注明“按提单”(as per B/L),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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