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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妈有三个儿子甲、乙、丙,丈夫去世后,李大妈和甲同住在李大妈与丈夫结婚后修建的房子里。由于甲长期不给生活费,且李大妈经常受到儿媳丁的辱骂,李大妈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每月每人给自己生活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仅传唤甲到庭。案件由人民陪审员戊独任审判,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开庭时戊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遂径行决定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重新计算。

简答题1

本案中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当地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则法院可以对本案的审理做哪些特殊处理?

正确答案

(1)虽然说简易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能随意简化程序。本案存在以下问题:①本案中应当到庭的被告乙、丙没有被传唤到庭。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戊一人独任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③根据《民诉意见》第17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独任审判员不得自审自记。而在本案中,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是错误的。④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的规定,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在本案中,重新计算审限是错误的。需注意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63条相关内容。
(2)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案件审理,并施行一审终审制度。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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