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批准研发专门用于生产某项新产品的专利技术,有关资料如下:
(1)2015年,该研发项目共发生材料费用400万元,人工费用1000万元,均属于研究阶段支出,人工费用以银行存款支付。
(2)2016年年初,研究阶段结束,进入开发阶段,该项目在技术上已具有可行性,甲公司管理层明确表示将继续为该项目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该新产品专利技术研发成功后,将立即投产。
(3)2016年度,共发生材料费用860万元,人工费用94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另发生相关设备折旧费用200万元,2016年发生的支出均符合资本化条件。
(4)2017年1月1日,该研发项目研发成功,该项新产品专利技术于当日达到预定用途。
(5)甲公司预计该新产品专利技术的使用寿命为5年,该专利的法律保护期限为10年,甲公司对其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税法规定该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年限和残值与会计相同。
(6)2017年年末,该项无形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400万元,计提减值后,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和残值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