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投资开办了甲、乙两个企业,均为个人独资性质,均建账建制,账册齐全,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
2017年度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乙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8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万元。
(2)全年实际发生营业成本140万元。
(3)缴纳增值税41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1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56万元,其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0万元、缴纳个体工商协会会员费0.5万元。
(5)当年向某单位借入资金10万元,全年支付利息费用1万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4.8%。
(6)全年已计入成本费用的雇员实发工资24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0.6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72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0.84万元。投资者个人每月领取工资5500元,全年共开支工资6.6万元,计入管理费用。
(7)年中一辆小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被损坏,扣除已提折旧费,损失为4.5万元.年底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2.5万元。
(8)以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年底分得投资收益3万元。
(9)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对贫困山区捐赠现金5万元。
张某自行计算其2017年度乙企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80+20-140-4.1-56-1-4.5+3-5=-7.6(万元)
合并甲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为5万元,仍亏损2.6万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