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董事15名。下列表述是有关该董事会若干次会议的一些情况,其中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A2002年1月3日召开董事会,到会的董事有7人,会议如期举行
B2003年1月3日召开董事会,经出席该会的董事一致同意,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C2002年6月3日召开董事会,出席该会的11名董事一致同意解聘现任总经理,并作出由一位副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的决议
D2003年6月3日召开董事会,两名董事因故不能到会,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提交了载明了授权范围的委托书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运作程序。
《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第8项: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是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因此,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而不是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117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此2002年1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的到会董事只有7人,不足二分之一,该项会议不能举行。
《公司法》第117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112条第2款第9项: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公司法》第120条第2款: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因此在2002年6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上,经11名董事表决同意,解聘现任总经理,并由副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的决议有效。
《公司法》第118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因此在2003年6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上,两名董事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