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不足之处:
一、同命同价问题。侵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法条使前期一度热议的“同命同价”问题有了“定论”,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体现了“同命同价”,但此条规定中“可以”一词却使其现实意义大打折扣,留给法院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中,法院和法官完全可以自由裁量
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问题。侵权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问题只字未提,即受害人残疾或死亡后,被扶养人“依法”将不能得到生活费的赔偿。
三、精神赔偿问题。侵权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将精神赔偿仅限于侵害“人身权”,范围过窄。
四、雇主的责任问题。侵权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雇员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律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不论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故意。此条规定大大减轻了雇员的“合理注意”义务而人为的加重了雇主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五、教育机构的担责问题。侵权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成功之处:
一、《侵权责任法》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突出表现
二《侵权责任法》是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规定的,这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特点。
三,侵权责任法保持了《民法通则》的传统。实际上,确定侵权法在民法中的相对独立地位这一点,并不是从《侵权责任法》开始的。
(二)《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模式上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借鉴 2.实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立法模式融合的关键 .《侵权责任法》规定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独具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