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男,30岁,工人。金某,男,27岁,个体摊贩。 被告人高某、金某两人于某日进入某大宾馆,在小卖部柜台上要买“中华”香烟25条。当售货员将25“中华”香烟放在柜台上后,高某以和售货员算帐作掩护,金某在向手提包里装烟时,乘机将10条香烟装到柜台底下的手提包内。然后,被告人将装在柜台上的手提包放在柜台上,并假惺惺地对售货员说:“小姐,这些烟先放在这儿,我们到门口去取外汇,马上回来交钱,请您暂保存一下。”于是,二被告便携带柜台下的手提包(内装10条香烟),迅速走出大门。约半个小时后,售货员不见来人送钱,便打开手提包,发现里面只有15条香烟,方知受骗。 【问题】被告人高某、金某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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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男,19岁)系某大学三年级学生。吴某因对本学院办公室行政人员蔡某不满,便产生报复念头。吴某事先窥探获取了蔡某的电子信箱密码,在随后的三个月内,上网将蔡某的30余封电子邮件删除,严重影响了蔡某的个人生活和工作。检察机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是: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被告人实施的是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并非“毁弃他人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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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男,19岁)系某大学三年级学生。吴某因对本学院办公室行政人员蔡某不满,便产生报复念头。吴某事先窥探获取了蔡某的电子信箱密码,在随后的三个月内,上网将蔡某的30余封电子邮件删除,严重影响了蔡某的个人生活和工作。检察机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是: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被告人实施的是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并非“毁弃他人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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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某,男40岁,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94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韩某,男,30岁,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1月25日被第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1997年12月0日,送回其原户籍所在乡镇考察。 被告人:高某,男,32岁。 199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汪某在街上闲逛之际认识来该市找临时工的一农村青年妇女卢某。汪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卢某骗至一无人处将其强行奸淫后,以3000元卖给了被告人韩某。韩某得手后觉得自己目前正在被有关机关监督考察,心想还是规矩点好,但又不甘心人财两空,于是又将卢某偷偷送给邻村的单身汉高某做老婆,并向其索要了“酬金”4000元。卢某坚决不愿做高某的老婆,高某便将其锁在一间阴暗潮湿的房子里,不给吃喝。一日,卢某伺机逃跑,被高某抓回来并当着村里一些乡邻的面强行剥光其上衣威胁说如果胆敢再逃,将剥光其下身衣服,让其无脸见人。事后,高某觉得仍不解气和放心,又将卢某暴打一顿致其小腿骨折。某日晚,高某趁卢某熟睡之机,悄悄溜进房屋,强行与卢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侦破此案,并立即前往高某所在村庄来解救卢某。高某听到消息,马上叫来其堂兄和朋友高甲、高乙、高丙、高丁、赵某、陈某等八人各拿锄头、铁棍把持高某的大门,阻挠前来解救的公安人员,在公安机关增派人力和周围群众的积极努力下,卢某终于被救出,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不久顺利返回家乡。 【问题】 1.汪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汪某是否构成累犯?在量刑时依法应考虑哪些情节? 3.韩某盗窃罪的刑罚执行应当如何计算? 4.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对韩某如何处罚? 5.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6.在上述汪某、韩某、高某所犯之罪中法定最高刑是什么?对高某能否适用这一刑罚?为什么? 7.高某帮忙的高甲等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如何定性?若不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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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男,37岁,养殖经营花卉的个体专业户。赵某因自家院内养殖的花卉在晚上常被人偷走,在采取多种防范措施均告无效后,赵于1998年5月沿着自家的院墙里侧拉上一根铁丝做电网。他怕电死人,将安装电源插销上的一块铜片掰掉,只接通火线,以为这样不会电死人。铁丝电源接通后,他为了保险,又用手触动铁丝做了几次试验,自信不会把人电死。同年6月5日晚12时许,与赵同村的青年农民高某冒雨来到赵家墙外,准备偷花。高赤脚光背翻墙跳入院内,赤裸的上身正好碰在通电的铁丝上,高立即惨叫一声倒在地上。赵听见惨叫,忙开门出来,欲送高某到医院抢救,发现高某已经身亡。问: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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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某,男,28岁,某县化工厂财务科科长。胡某,男,57岁,某县化工厂财务会计。 某年,该县化工厂动员职工集资扩建工厂,段、胡两人通过私人关系,以化工厂名义从县建设银行贷款10万元,然后以个人集资形式,分别将其中的8万元、2万元高息贷给厂里,一年后,段获取利息差12000元,胡获取利息差3600元。 【问题】对段、胡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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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顾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 被告:林某,男,3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 被告:卢某,男,28岁,无业人员。 被告人顾某,于1993年5月在广东省深圳市个人投资开办了私营企业全盛实业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1994年顾某得知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从中赚取大钱,遂开始筹划这一“发财之道”。自同年11月起,被告人顾某与其公司的另一经理林某开始以全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好处费。到1995年5月正,在短短的七个月内,被告人顾某、林某共先后为16家外贸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28票份,价款3165万元,税款万元,卢某从中收取好处费2.7万元。案发后,追缴顾某赃款56.7万元,港币2500元和用赃款购买的皇冠轿车一辆等物。 【问题】对被告人顾某、林某、卢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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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某商场门前的便道上。此时恰逢三轮车工人康某(男,66岁)为该商场拉货至门前。康某认为摩托车“碍事”,将车挪开。高某不让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某便用右手打了康革左胸一拳。康某仰面摔倒在马路沿儿下,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某将康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称:(1)死者康桂泉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此一拳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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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某商场门前的便道上。此时恰逢三轮车工人康某(男,66岁)为该商场拉货至门前。康某认为摩托车“碍事”,将车挪开。高某不让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某便用右手打了康革左胸一拳。康某仰面摔倒在马路沿儿下,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某将康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称:(1)死者康桂泉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此一拳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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