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发布虚假广告
B发布新闻形式广告
C不正当竞争
D无证经营广告
“芝麻街”是互联网上的一个个人主页,版主署名为“无方”。2001年12月12日,一篇题为“戏说XX”的文章上载到该主页上,作者署名“无方”。2002年1月12日,某报发表了“戏说XX”的文章并未指明作者,这时,王某向该报指出自己就是“无方”提出该报应承担侵权责任,某报予以拒绝。王某向法院起诉该报侵犯著作权并要求报社支付惩罚性稿酬5万元。在法院审理中,经勘验王某可修改“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删除文章。“戏说XX”一文可通过服务器上载到“无方”的主页上,某报也认可王某就是“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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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街”是互联网上的一个个人主页,版主署名为“无方”。2001年12月12日,一篇题为“戏说XX”的文章上载到该主页上,作者署名“无方”。2002年1月12日,某报发表了“戏说XX”的文章并未指明作者,这时,王某向该报指出自己就是“无方”提出该报应承担侵权责任,某报予以拒绝。王某向法院起诉该报侵犯著作权并要求报社支付惩罚性稿酬5万元。在法院审理中,经勘验王某可修改“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删除文章。“戏说XX”一文可通过服务器上载到“无方”的主页上,某报也认可王某就是“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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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报社在新闻报道中披露了某国企领导甲的受贿行为,并称其曾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五一劳动奖章”。该企业员工因此感到脸上无光,甲的子女宣布与其脱离父子关系。后证实甲确有受贿事实,但获得奖章并无不当。该报社的行为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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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维华1998年以“万方”为笔名撰写了《小街的变迁》一文并于1998年6月18日刊载于其个人网页《3D高粱街》上。被告某报社主办的《消费信息报》于1998年10月26日将该文刊载于其庭版第40版上。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满意结果后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消费信息报》向原告公开道歉,支付稿费263元及惩罚性稿费5万元。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原告李维华是否为文章作者“万方”。被告称无法确李即“万方”。但法庭勘验,李能够修改版主署名为“万方”的《3D高粱街》网页的密码、上载和删除文件。虽然目前个人主页的设立和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但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操作只能由主页注册人完成,故原告应为“万方” 第二,被告刊载李网上的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庭认为,《小街的变迁》一文系对3D软件的文字化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上载到国际互联网被公众接触、复制,故文章应视为受著作仅保护的作品,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原告停止使用《小街的变迁》,并在《消费信息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36元,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结合本案分析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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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维华1998年以“万方”为笔名撰写了《小街的变迁》一文并于1998年6月18日刊载于其个人网页《3D高粱街》上。被告某报社主办的《消费信息报》于1998年10月26日将该文刊载于其庭版第40版上。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满意结果后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消费信息报》向原告公开道歉,支付稿费263元及惩罚性稿费5万元。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原告李维华是否为文章作者“万方”。被告称无法确李即“万方”。但法庭勘验,李能够修改版主署名为“万方”的《3D高粱街》网页的密码、上载和删除文件。虽然目前个人主页的设立和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但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操作只能由主页注册人完成,故原告应为“万方” 第二,被告刊载李网上的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庭认为,《小街的变迁》一文系对3D软件的文字化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上载到国际互联网被公众接触、复制,故文章应视为受著作仅保护的作品,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原告停止使用《小街的变迁》,并在《消费信息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36元,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结合本案分析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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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维华1998年以“万方”为笔名撰写了《小街的变迁》一文并于1998年6月18日刊载于其个人网页《3D高粱街》上。被告某报社主办的《消费信息报》于1998年10月26日将该文刊载于其庭版第40版上。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满意结果后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消费信息报》向原告公开道歉,支付稿费263元及惩罚性稿费5万元。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原告李维华是否为文章作者“万方”。被告称无法确李即“万方”。但法庭勘验,李能够修改版主署名为“万方”的《3D高粱街》网页的密码、上载和删除文件。虽然目前个人主页的设立和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但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操作只能由主页注册人完成,故原告应为“万方” 第二,被告刊载李网上的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庭认为,《小街的变迁》一文系对3D软件的文字化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上载到国际互联网被公众接触、复制,故文章应视为受著作仅保护的作品,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原告停止使用《小街的变迁》,并在《消费信息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36元,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结合本案分析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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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维华1998年以“万方”为笔名撰写了《小街的变迁》一文并于1998年6月18日刊载于其个人网页《3D高粱街》上。被告某报社主办的《消费信息报》于1998年10月26日将该文刊载于其庭版第40版上。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满意结果后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消费信息报》向原告公开道歉,支付稿费263元及惩罚性稿费5万元。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原告李维华是否为文章作者“万方”。被告称无法确李即“万方”。但法庭勘验,李能够修改版主署名为“万方”的《3D高粱街》网页的密码、上载和删除文件。虽然目前个人主页的设立和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但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操作只能由主页注册人完成,故原告应为“万方” 第二,被告刊载李网上的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庭认为,《小街的变迁》一文系对3D软件的文字化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上载到国际互联网被公众接触、复制,故文章应视为受著作仅保护的作品,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原告停止使用《小街的变迁》,并在《消费信息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36元,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结合本案分析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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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某公司为了提高公司知名度和销售收入,于2010年3月28日在某报刊登了题为《完美去皱全脸提升》的广告,广告内容在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宣称“皱纹消失90%,眼角上提2~3mm,皮肤细腻50%,皮肤提亮50%’”,同一内容的广告共发布一期,广告费2000元。这种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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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由主办的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审计组织公章后,经行报送给(),可以表明审计工作的(),明确注册会计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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