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18500m2,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筏板基础。该工程位于市中心,场地狭小,开挖土方需外运至指定地点。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后按合同要求提交了总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时间单位:月),并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和确认。
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冲刺卷(第三套)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基础形式、工程规模、现场和机具设备条件及土方机械的特点,选择了挖土机、推土机、自卸汽车等土方施工机械,编制了土方施工方案。
事件2: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在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检合格、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控制资料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基础上,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单位质量部门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分部工程验收。
事件3:当施工进行到第5个月时,因建设单位设计变更导致工作B延期2个月,造成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停工损失费13000元和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窝工费2000元,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1项工期索赔和2项费用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