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股权法律关系实质上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一)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依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
自益权与共益权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股东所享有的完整股权。当然,自益权与共益权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
(二)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这是依股权的重要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固有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
将股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的意义,主要在于让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明确哪些权利是可依公司章程或决议予以限制的,哪些权利是不得以公司章程或决议予以限制的,从而增强其权利意识。
(三)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这是依股权行使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要普通股股东持有一股即可享有,且每一股东均可依自己的意志单独行使。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设立少数股东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资本多数取决原则”的滥用。
(四)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这是以其权利行使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一般股东权是指公司的普通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而特别股东权则是指专属于股东中特定人的权利,如公司发起人或特别种类的股东(优先股股东、后配股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
(五)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
这也是以权利行使的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其中,财产权与前述自益权相当;支配与经营权是指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利,除表决权外,还包括累积投票权等;救济与附属权是指从手段上保障前两种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权利,除表决权和累积投票权之外的大多数共益权均属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