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赵某到甲公司应聘,甲公司与赵某签订了4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另外还约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职工劳动岗位,职工不服从调整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2013年8月,公司决定出资4万元为赵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将其派往某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培训,赵某表示同意。甲公司要求赵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2年;同时约定,如果赵某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2014年8月,赵某因准备出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赵某支付服务期违约金3万元。赵某同意支付服务期违约金,但认为数额应当是2万元。已知,赵某在到甲公司工作之前,实际工作年限5年。